打印

护士条例 【最新】

本主题由 青霉素 于 2008-4-12 09:18 设置高亮

护士条例 【最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 ...
非常抱歉,您的当前状态为游客,因此只能查阅部分内容。要查阅完整内容请 注册 或者 登录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 雨中漫步 医币 +5 感谢您的分享,医学全在线因您而精彩! 2008-6-21 18:42

TOP

好多~~~~~~~~~~~~难怪我们要加课难怪我们要提前实习晚期结束,这样也好实习多了 经验也多

TOP

怎么没有写考试的时间,不是说现在一年有两次了吗?

TOP

欢迎您的帖子  希望您能常来

TOP

是最新的

TOP

恩 对  是最新的   欢迎您的到来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