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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药”的记忆

“劣药”的记忆

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劣药 批号 有效期  包材 容器 未经批
擅自添加香、辅料  着色、防腐、矫味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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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药:批号、有效期、包材、容器,未经批擅自添加香、辅料、着色、防腐、矫味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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