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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条件,暂行规定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条件,暂行规定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条件,暂行规定

来源:医学全在线 更新:2007-11-11 考研论坛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和《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制订本制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医士、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四条 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全国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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